2007年6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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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领导剖析毒品案四大新特点
王斗斗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毒品案件审判呈现的新特点、如何确保毒品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等问题接受了采访。

  毒品案件审判呈现四大新特点
  他向记者列举了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四大新特点:
  一是涉案毒品数量不断增加,大要案危害增大。从收案情况看,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不断增加,涉案毒品数量也越来越大,毒品数量过“吨”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广州中院受理的被告人刘招华制造、贩卖毒品案,检察机关指控刘招华制造、贩卖“冰毒”的数量达16吨之多,是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之一。这些数量巨大的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危害极大。
  二是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较长时间以来,海洛因一直是毒品市场上的主要毒品。离毒源地越近,海洛因的纯度越高,危害性也越大。“冰毒”、“摇头丸”在毒品市场上也很常见,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案件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制造“冰毒”、“摇头丸”的工厂或者藏毒窝点。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因新类型毒品获取渠道多且价格相对较低,部分地区吸食此类毒品的人员近年来上升较快,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加。对这些新类型毒品,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通过了解其中所含毒品成分的性质和比例,准确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量刑,以有效惩处此类毒品犯罪活动,遏制其上升势头。
  三是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贩卖毒品仍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类型,但运输、走私毒品犯罪活动也很猖獗。其中,以人体藏毒方式运输、走私毒品的案件近年来较为多见,广州、深圳、北京等地都查获了多起外籍人员以人体藏毒方式走私高纯度海洛因入境的案件。这说明境外贩毒团伙正加紧向我国输入毒品,需要我们高度警惕和严厉打击。
  四是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一些州县,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这些人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人多量少,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一个个运毒团伙。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从案件管辖、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等多方面采取对策,严厉打击首要分子,特别是犯罪组织策划者,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刑事处罚。

  确保毒品案件死刑适用万无一失
  “通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提高了毒品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质量。”姜兴长表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并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毒品案件在死刑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审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较好地保障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姜兴长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后,对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坚决判处死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质量要求也更高,适用死刑的标准也更为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包括毒品案件在内的所有死刑案件,均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不枉不纵。”姜兴长说。
  
  将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毒品案件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对于保障包括毒品案件在内的所有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重大意义。不少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同级检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把好毒品案件办案质量关。”姜兴长表示。
  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广泛调研,正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全国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拟于今年下半年召开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座谈会,对证据规格、死刑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对其中突出的问题,将待处理方案成熟后,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王斗斗)